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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投資備案(ODI備案)8種登記類型詳解

    2022-12-01 15:11:34 471 來源:網絡整理

    導讀 (一)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登記 (二)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 (三)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變更登記 (四)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清算登記 (五) 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補)登記 (六) 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變更登記 (七) 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注銷登記 (八) 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年度)

    相信有境外投資需要的公司負責人都對ODI備案有一定的了解,但是極少人知道ODI備案的類型,想跟您再聊聊ODI備案。

    為進一步深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改革,促進和便利企業跨境投資資金運作,2015年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革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取消直接投資項目下外匯登記核準。境內外投資主體可直接到新設企業注冊地銀行辦理境內直接投資項目下和境外投項目下相關外匯登記。



    (一)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登記

    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30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0〕31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改進和調整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2〕59號)。

    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改進和調整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4〕2號)。

    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

    7.《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性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號)。

    8.其他相關法規。


    辦理材料:

    1.《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

    2.營業執照(尚未辦理“五證合一”的企業,還需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

    3.境外投資資金來源證明、資金使用計劃和董事會決議(或合伙人決議)、合同或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


    注意:

    境內機構為其境外分支、代表機構等非獨立核算機構購買境外辦公用房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

    2.境外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等非獨立核算機構的批準/備案文件或注冊證明文件。

    3.境外購買辦公用房合同或協議。

    4.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


    (二)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

    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2.《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商務部令2009年第6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30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0〕31號)。

    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3號)。

    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改進和調整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2〕59號)。

    7.《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

    8.《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

    9.《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性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號)。

    10.其他相關法規。


    辦理材料:

    1.《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

    2.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多個境內機構共同實施一項境外直接投資的,應提交各境內機構的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尚未辦理“五證合一”的境內機構,還需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

    3.非金融企業境外投資提供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企業境外投資證書;金融機構境外投資提供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該項投資的批準文件或無異議函。

    4.境外投資資金來源證明、資金使用計劃和董事會決議(或合伙人決議)、合同或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

    5.外國投資者以境外股權并購境內公司導致境內公司或其股東持有境外公司股權的,另需提供加注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2016年10月8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提供《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備案回執》)和加注的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

    6.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


    (三)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變更登記

    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2.《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商務部令2009年第6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30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0〕31號)。

    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3號)。

    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改進和調整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2〕59號)。

    7.《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

    8.《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

    9.《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性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號)。

    10.其他相關法規。


    辦理材料:

    1.《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和《業務登記憑證》。

    2.非金融企業境外投資提供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企業境外投資證書;金融機構境外投資提供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該項投資的批準文件或無異議函。

    3.境外投資資金來源證明、資金使用計劃和董事會決議(或合伙人決議)、合同或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

    4.如新增境內投資者,應提供該境內投資者的營業執照(尚未辦理“五證合一”的境內機構,還需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


    (四)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清算登記

    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2.《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商務部令2009年第6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30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0〕31號)。

    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改進和調整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2〕59號)。

    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

    7.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

    8.《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性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號)。

    9.其他相關法規。


    辦理材料:

    1.《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和《業務登記憑證》。

    2.商務或行業主管部門對注銷事項的批準或備案文件。

    3.清算審計報告。


    (五) 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補)登記

    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2.《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商務部令2009年第6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

    5.其他相關法規。


    辦理材料:

    A. 境內居民個人以境內外合法資產或權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資的)

    1.書面申請與《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一式兩份)。

    2.境內居民個人身份證明文件。

    3.特殊目的公司登記注冊文件及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證明文件(如股東名冊、認繳人名冊等)。

    4.境內外企業權力機構同意境外投融資的決議書(企業尚未設立的,提供權益所有人同意境外投融資的書面說明)。

    5.境內居民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擬境外投融資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資產或權益的證明文件。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說明交易的真實性或申請材料之間的一致性時,要求提供的補充材料。


    B.境內居民個人參與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權益激勵計劃的

    1.書面申請與《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一式兩份)。

    2.已登記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資外匯《業務登記憑證》。

    3.相關境內企業出具的個人與其雇傭或勞動關系證明材料。

    4.特殊目的公司或其實際控制人出具的能夠證明所涉權益激勵真實性的證明材料。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說明交易的真實性或申請材料之間的一致性時,要求提供的補充材料。


    C.境內居民個人以境內外合法資產或權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資但未按規定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的,還應提交說明函。


    (六) 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變更登記

    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2.《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商務部令2009年第6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

    5.其他相關法規。


    辦理材料:

    1.書面申請與新《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一式兩份)。

    2.原《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

    3.其他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


    (七) 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注銷登記

    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2.《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商務部令2009年第6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

    5.其他相關法規。


    辦理材料:

    1.書面申請及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

    2.原《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


    (八) 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年度)

    1.外投資企業(含境內居民個人在境外設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內投資主體應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含)期間,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企業端、銀行端或事務所端向外匯局報送上年度境外企業存量權益相關信息。 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30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改進和調整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2〕59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

    5.其他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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