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在取名稱方面,雖說限制不大,但也并非毫無標準,例如名稱是否可以隨意用詞,如果名稱與現有公司產生重名現象,是否還能夠通過審核?關于這些疑問,我們將針對性的在下文給出解答。
1、香港公司名稱是否可以隨意擬定?
不可以,公司名稱的註冊是有限制的。一般來說,如有下列情況,公司名稱將不獲準註冊:
公司名稱與出現于公司註冊處處長(「處長」)備存的《公司名稱索引》的名稱相同;
公司名稱與根據某條例成立或設立的法人團體的名稱相同;
處長認為使用的公司名稱會構成刑事罪行;或處長認為公司名稱屬令人反感或因其他塬因屬違反公眾利益的。
此外,如公司名稱包含《公司(公司名稱所用字詞)令》(第622A章)所列明的字或詞,或公司名稱會令人產生印象,覺得該公司與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任何部門或機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其任何部門或機關有任何方面的聯繫,則須先獲得處長的批準,才可註冊。
再者,如公司名稱與一個曾被處長指示更改的公司名稱相同,除非已獲得處長同意,否則該名稱將不獲批準註冊。有關查閱該等曾被處長指示更改的前用名稱的詳情。
2、如何判斷公司名稱是否重名?
斷定一個公司名稱是否與另一個公司名稱「相同」時,不須理會某些字或詞和該等字或詞的縮寫,這些字或詞包括作為英文名稱第一個字的定冠詞,以及在英文名稱末端出現的 "company","and company","company limited","and company limited","limited","unlimited","public limited company",及在中文名稱末端出現的「公司」,「有限公司」,「無限公司」和「公眾有限公司」。字母的字體、字母的大楷或小楷、字母之間的空位、重音符號、及標點符號都不須予理會。
而英文的「and」和「&」;「Hongkong」、「Hong Kong」和「HK」,以及「Far East」和「FE」則分別視為相同。
此外,如處長在顧及某兩個中文字在香港的使用情況后,信納該兩個中文字按理可相互交替使用,則該兩個字會視為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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